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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飞 梦 想,与 法 同 行——法制讲座

2014年10月14日 15:37:01 访问量:566

   想,与   

                 ----韶山华润学校法制知识讲座

                             主讲----沈启明

 

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金桂飘香,红叶遍山。按照韶山市政法委,文教局的部署,要我担任华润学校的法治付校长,我深感荣幸,华润有润泽中华之一,这里是希望的土壤,更是我热恋故乡的热土,按照赵校长的要求,让我和大家讲一堂法治课,这是我和大家交流的最好机会,也是我们今生难得的缘分。走上讲堂,我还不知从哪里讲起,看着你们这一张张阳光灿烂的脸庞,我就看到了希望,充满了思念,不禁让我想三十年前我也是曾这里走出山村,走出韶山,走上法庭的。想起我上大学的年代,天真浪漫、充满欢笑和梦想的青春岁月,我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法律专业的时候是个比你们大不过5岁的青年,我印象深刻的记得我的第一堂课上老师告诉我们:法律的双面角色是虽然给与我们权力但同时强制规定了义务,规定了我们合理合法行为的范围。

一,首先,我和大家讲一讲

法的概念

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是我们考察百家之说,总结历史经验,汲取精华和合理性因素,剔除糟粕和落后性成分之后,依据古今中外法的真实面貌所得出的。 
法是一个关乎人类社会生活大局的极为重要的现象,也是一个调整范围非常广阔、涉及问题甚为复杂的事物。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法律规范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2)在国家范畴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而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规范,又有被统治阶级的规范。 

  (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法律规范这3个组成部分密切联系并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个部分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一般都在全国有效。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关于时间的效力 

  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如我国《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 

  (五)法的特征 

  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指示人们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即规定人们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社会规范很多,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规章等。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我跟大家介绍几部与大家相关的法律

 

二,与未成年相关的法律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问题。就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单行法律外,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还有《民法通则》、《继承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颂布实施。该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等四个方面,翔实全面地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如何保护。经过几年的运行,该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接下来我们学习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内容(有选择性的讲)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正处于青春期成长的转折点上,思想观念不稳定、价值观模糊并且法律意识薄弱甚至无知,对自己行为控制力弱及后果估计不足,往往因为一些好奇或偏执的想法容易酿成苦果。

那么说到这里在,我们有的同学会说了,沈叔叔,别在这里骗我们小孩子了,我知道:像我们初三的小孩儿,还不满18岁成年,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那么,请问:未成年人“干点坏事”真得“没事”吗?在这里,我要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郑某,男,15岁,初中尚未毕业就辍学,在外东游西逛,偶然结识了周某(男,19岁,无业青年)俩人成了铁哥们,俩人干过小偷小摸的事儿,甚至进行盗窃,刚开始,郑某很害怕,但周某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郑某抱着这种想法,胆子愈来愈大,逐渐萌发了没钱就去偷、就去抢的念头。2001年3月18日,郑某因偷盗被拘留,后因涉嫌抢劫而被逮捕并判了三年有期徒刑。从刚才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很清楚地说明了那位同学对违法和犯罪认识的不清。因此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让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三、未成年人如学习运用法律保护好自己的生存与发展。

 

   一、 这个主题太大,太广,我想相关的法律网络都有,是如何理解运用,一时也将不完,我想先介绍两个基本法律概念:违法和犯罪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举成年人养老事例说明不履行法律义务)。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呢?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过,受害的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在座的都是初三学生年龄一般已超过14周岁,大家要引以为戒。

  再讲讲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犯罪呢?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在座的满了16周岁的同学举举手)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学们,前面我们讲到的那个“小孩干点坏事没事”,现在我们就有答案啦。郑某,已经15岁了,因此对于盗窃,法院没有认定为犯罪,而对于其实施的抢劫行为则认定为犯罪,故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不能再认为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啦。

二、有法律意识的处理社会关系。防止侵权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最近,昆明发生校园踩踏事件,湘潭市雨湖幼儿园校车坠入池塘的严重溺水事件都是铁的事实,惨痛的教训。

9月25日下午,明通小学体育老师将两块体育教学使用的海绵垫子(长200厘米、宽150厘米、厚30厘米)临时靠墙放置于学生午休宿舍楼一楼单元过道处。9月26日14时许,学校起床铃拉响后,明通小学一、二年级午休学生起床后返回各班教室上课,学生在下楼过程中,由于靠墙的其中一块海绵垫平倒于一楼过道,造成通道不畅。先期下楼的学生在通过海绵垫时发生跌倒,后续下楼的大量学生情况不明,继续向前拥挤造成相关叠加挤压,导致学生严重伤亡。目前,对事故进一步的调查和认定,正在加紧进行 

今年7月10日,湘潭乐乐旺幼儿园车在运送幼儿回家的途中,违反相关法律超载及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行至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干子村石塘水库时,翻入水库,造成车上包括驾驶员在内的11人(含8名幼儿)全部溺水死亡的重大死亡事故。发生事故的原因是缺乏安全意识,疏于管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管理校车。

同学们上政治课的时候都学过人的本质是社会人,接下来我想和同学们探讨我们怎样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来面对我们“涉世未深”的社会。我们初三的学生学习任务重,衣食住行都要小心,生活方式单调一般是三点一线对吧,学校-家里-宿舍,社会关系也就相对简单。但是现如今社会中的新奇东西太多,不像沈叔叔小时候出了校门就知道回家,为啥啊?没东西玩没地方去啊,而现在就不同了,小学生都用苹果手机了,初中生进出网吧、KTV都是屡见不鲜(此处可加韶山水库少女溺水案例),虽然国家出台政策有助制止但难以防微杜渐。有些同学不把聪明心思放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不良行为有哪些表现呢?老师编了几句顺口溜来形容:有些同学真糟糕,前后左右乱了套;上课总想把课逃,找人要到网吧找;不比学习谁更好,只比穿戴谁新潮;考起试来才动脑,八仙过海想偷抄;集体观念无处找,一说劳动就偷跑;哥们义气不得了;打架斗殴把架吵;当起小偷真勤劳;日伏夜出像野猫;为了弄钱走歪道,杀人抢劫都敢搞,坏事做尽被人告,最后乖乖进监牢。这些中很多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如:一名十五岁初三男生,为了弄钱购买网游设备,连续七次入室盗窃纵火,判有期徒刑10年。

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游戏室、网吧、酒吧这些社会关系复杂、乌烟瘴气的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们法院工作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有个案例,王某是一名中学生,以前学习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初中毕业就要升入高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出手大方,还经常带他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王某为了充面子回请李某,那么,是请他吃饭吗?不是!是请他玩游戏吗?也不是!是请他于2012年9月盗窃本校食堂、办公室,后来发展到撬门压锁盗窃居民住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6月7日,本该参加中考的王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中考的日子,我多么想参加中考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会有今天的结果,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同学们!请你们记住一句话“你可以后悔!你可以在学校后悔,你可以在路上后悔,你可以在家里后悔,但是,你千万不能在监狱里才后悔!”

未成年人过早踏入社会,因为社会经验不足和对是非的辨别能力有限,会受到外界一些不良风气和不良习惯的影响,稍不留神,就会陷入泥潭而不能自拔,给自身留下终生遗憾,值得我们好好地反思的。

  同学们,俗话说的好: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棵小树长弯了,简单方法伐掉就行了。一碗水不小心弄脏了,不能喝了,怎么办?没有关系,大不了我们不喝吧,然而一个未成年人出现了偏差,那就会影响他的人生。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我们自己要树立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人格情操,对于增强未成年人的"免疫力"或自控力、防范于未然,远离犯罪,将有特殊的意义。

三、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下面,我再讲一讲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下面举个例子:韶山市民毛岱文与沈易辉健康侵权纠纷,2011年10月12日上午7时10分发生的伤害案件。学校双方家长都承担责任。包括管理与监护的问题。以及承当责任的能力问题。侵权责任法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受侵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所以说我们整个社会应当构建和谐的成长环境的同时,鼓励青少年广泛地参加各类学校活动和社会关系,以利于其更好、更有效地学习、成长。

 当然生活中我们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在此由于时间关系,我仅就我们中学校园里容易发生的案事例来简要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中的一些基本常识,如果时间允许的话我们简要介绍一下道路上的一些知识。 

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行为的界线主要在于行为情节及后果的轻重,违法行为较轻的构成行政违法,适用行政法律法规,较重的构成犯罪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的区别:行政处罚涉及许多行政法律法规,治安处罚只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比如偷税,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万元以下的适用《税法》由税务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而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轻伤以上的适用《刑法》予以处罚,再比如盗伐林木,二立方以上的构上刑事犯罪,以下的构成行政违法由林业主管部门处罚。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是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及如何处理,也告诉大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均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而不能跨越职权办案。“有事请打110”,“有困难找警察”这种说法也是相对的,警察也不是万能的,它只能在法律赋予他的权限内维护好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如小寨所去年办理的一起多人合伙盗窃废铁案件,主犯系成年人受到了刑事追究,被判了刑,而其中的从犯均是我们学校的学生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为了教育他们改过自新,我们仅仅给了他们警告处罚,这就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也体现了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86年通过,94年修改至今已十年,里面有许多规定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治安处罚法》有望在今年予以通过。在条例中规定:

1、 治安拘留(1日至15日)。

2、罚款(1元至200元,除涉赌、毒、卖淫嫖娼较高外)

3、警告口头批评不属于治安处罚。行政处罚的各类还有很多不一一介绍

刑罚规定的处罚种类有:1、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五年);2、无期徒刑;3、死刑;4、拘役(1个月至六个月);5、管制(三个月至2年)。

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经常学习法律知识,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有一位舒某某同学原是中学的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另一中学读书后,他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特别是经常学习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的诱惑,不阅读一些黄色书刊、电影、电视 ,不玩游戏机,不吸毒、不随便结交不良朋友 ,不参与赌博,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如果有可能的话,也可以及时向老师和家长报告。通过各方面的力量来达到保护自身的目的。

结 束 语

同学们,青春的时光对于你们来说是大把的但也是无比珍贵的,因为青春美丽但叛逆,痛并快乐着。在正确的时间里做该做的事,抓紧学习提高成绩的同时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也十分的重要,我今天讲课的内容希望同学们有所重视有所思考。同时,同学们作为初三的学生面临着人生方向的一次选择,无论是选择继续读高中也好还是念职高也罢,都无所谓的好与坏,结合实际,慎重选择、尊重选择、爱上选择才能不辜负每次选择的机会,只要用心拼搏舞台总是绚烂的。最后,我想用大家学过的也是男孩子们喜爱的一位宋朝大将军,岳飞的《满江红》里的名句作为结束语:

    怒发冲冠,凭阑处、潇潇雨歇。抬望眼、仰天长啸,壮同激烈。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

   愿各位同学,。

应该点燃知识的圣火,照亮前进的路途! 

应该展开奋斗的翅膀,在理想的蓝天翱翔! 

应该坚持执著的步伐,向人生的目标迈进! 

但在追逐梦想的人生路上,必需与法同行: 

因为与法同行,让我们走出冲动与鲁莽,变得沉稳而理智; 

因为与法同行,让我们摒弃脆弱和懵懂,变得茁壮和坚强; 放飞梦想,与法同行

因为与法同行,让我们懂得岁月之短暂、生命之宝贵。 

法如灯塔,为成才的航船指引了前进的方向

 

 

 

                            韶山法院 沈启明

                               2014年10月

编辑: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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