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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华润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2015年01月08日 14:08:54 访问量:281

韶山华润学校劳动争议调制度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校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评优树模,职务评聘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新工资制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履行职责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第四条  调解组织的职责:
  1、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  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制度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调解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调解内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当事人双方在同一部门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协助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
  3、当事人双方非同一部门的,由当事人双方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起调解。
  4、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述理由的,要推举一名代表参加调解工作。
  5、调解组织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同时,要查明事实,分清事非,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制度公正调解。
  第七条   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接待劳动争议当事人。
  第八条  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调解组织在四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
  对不受理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调解劳动争议,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第十一条  负责调解劳动争议的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会议,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小组长召集。
  第十三条  调解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不得徇私枉法,干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调解工作人员,要从大局出发,依法做好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引导和教育工作,遵守法律规,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韶山华润学校

2014.9

编辑: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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